2024年湘潭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湘潭二胎奖励政策规定
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本文高考志愿助手小编帮大家整理了2022年湘潭二胎补助政策的相关知识点,仅供参考。
湘潭将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连日来,我们就群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
修正案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将原生育两孩的审批调整为生育第三孩的审批,并规定了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需具备的3种条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1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修正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原有相关优待和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但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等,不需退还。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预计我市20-35岁有较强生育意愿的人群规模约为9万人,如果这些人群在三年内全部生育,则将在2017年形成一个生育高峰。由于本次高峰是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势能的集中释放,将给各类社会公共服务带来挑战。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生育者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
单独二孩
最新消息: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 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湘潭市单独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已有一孩
湘潭市二胎政策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4、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6、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7、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8、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9、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0、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注:前款第10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中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生育的规定。
再婚夫妻
湘潭市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不得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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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二胎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1、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3、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4、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注:第1项、第2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