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产假国家规定2024,汕头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汕头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汕头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汕头产假剖腹产规定、汕头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广东产假最少178天、最多为208天…汕头人注意啦,
广东产假增加至178天
昨天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合法生育奖励增加50天,由此产假增加到178天。
现行的广东省女性职工产假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178天、最多为208天。
此次修改中,陪产假没有作调整,仍为15天。
目前全国各省份的产假多在128-180天之间。
2、汕头产假可以从128天延长为178天
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明确了5种再生育条件,并明确放宽了再婚再育。
而且!
而且!!!
广东省内的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这就意味着产假可以从128天延长为178天
3、@汕头职工,有意见赶紧提,事关你的生育保险待遇!
日前,《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10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省政府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等工作要求以及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研究修订《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合并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二)合并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三)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基金利息;
(五)滞纳金;
(六)财政补贴;
(七)依法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征求意见稿》提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征求意见稿》提到,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上述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下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参保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参保满1年,或职工连续参保不满1年但累计参保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之和除以12确定。
职工累计参保不满1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工资之和除以缴费月数确定。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计算计发。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征求意见稿》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也进行了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后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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