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胎有没有生育津贴,二胎有没有护理假和陪产假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2016
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根据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天津市全面二孩政策法规官方解读2016
1、为什么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全面两孩政策是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了落实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需要及时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决定》作为本市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将为本市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制依据和保障。
2、为什么叫“全面两孩”而不叫“全面二胎”?
此次全面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如果夫妻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不符合条件未经过批准再生育就属于违规生育了。
3、本市从何时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4、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决定》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要求审批。
5、本市新的生育登记有什么变化?
为了方便群众登记,提高服务的效率,本市新的生育登记主要变化有:一是在一孩、二孩的生育服务登记中已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证明材料,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如果以虚假承诺获取了生育登记,一经查实,生育登记予以取消;如果已经生育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登记信息通过系统传输,群众如有需要,工作人员可提供生育登记信息表并加盖公章。
6、夫妻已经领取《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需要重新登记吗?
已取得《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申请人可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和已孕妊娠诊断证明直接进行二孩生育登记。
7、《决定》对生育假有哪些规定?
《决定》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8、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本市明确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一是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9、申请再生育的规定适用于流动人口吗?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审批应当由其户籍地审批。我市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户籍地的再生育审批证明,向流动人口提供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10、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继续给予奖励?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11、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继续给予扶助?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明确应当按照原来的规定,继续给予奖励扶助或者特别扶助。
12、育龄夫妻避孕节育要求方面有什么变化?
《决定》删除原条例中关于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内容,明确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3、对于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是否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情况,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1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本市人口发展有什么影响?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会出现一定的出生人口增量。根据专家预测分析,未来三年因全面两孩政策每年或新增2?3万出生人口。政策效应的释放主要可能会集中在2017?2019年。建议符合生育政策、有生育计划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
15、全面两孩政策对助产服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从本市目前助产服务资源配置情况看,能够基本满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的需要。据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一是助产技术优势资源面临挑战,大的医院分娩压力加大;二是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的数量会出现增长趋势,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工作任务会更艰巨;三是高龄孕产妇比例的增大,将会对出生缺陷的控制提出新的挑战。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将有针对性地采取为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培养遗传咨询师,提升一、二级助产机构技术能力和加强儿科医生培养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母婴安全,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6、如何围绕全面两孩政策做好教育资源配置?
面对可能出现的人口出生高峰,本市教育部门将展开调研,提前布局。同时,加大资源调整力度,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改造幼儿园校舍,加快建设普惠性幼儿园,鼓励民办资本参与建设幼儿园。同时,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加强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推行学校联盟、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模式,建设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让每一个孩子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