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新政策31省最新婚假产假天数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近日,全国31省最新婚假天数出炉,粤湘等11省婚假仅为3天,山西、甘肃两省保留30天豪华婚假,河北等三省婚假为18天。

目前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年初山西省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从1月起山西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日。据了解,在还未修改该条例以前,山西就是全国婚假最长的省份,拥有一个月的超长婚假,如今最新的计生条例只是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却在修正后的《条例》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从表格中可以看到,除了山西以外,甘肃地区也保留了30天的婚假,与山西并列第一。

另外,河南省与黑龙江省在修改本省的计生条例时对婚假的规定增加了对于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7天和10天的规定,使得河南省和黑龙江省婚假天数仅次于山西和甘肃。河南可休28天,黑龙江婚假可以休25天。

陕西省也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天的婚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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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产假由98天延长至158天三类情况可生育第三胎

3月30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29日起正式施行,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产假由原来98天延长至158天,该修正案还规定三类情况下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女方可休158天,男方可休护理假15天

《条例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之前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产假是98天的,此次修正案规定出台,意味着今后河北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58天,此外男方还可享受配偶护理假15天。针对已经在休产假孕妇来说,此次修正案规定出台是否对她们同样有效?河北省卫计委副主任尹爱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延长60天产假。也就是说依法在休产假孕妇可按规定申请加休。

三类情况可申请生第三个孩子

《条例修正案》规定了三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的条件:一是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尹爱东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此次再生育条件修改主要是从照顾病残儿家庭和照顾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子女两方面予以考虑,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性。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仍继续享受奖励

尹爱东表示,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据此,对《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一是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和女性初婚、初育年龄的变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二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进行了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月1日之前),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规定,对自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夫妻不再强制接受避孕措施

据了解,原《条例》中部分配套措施与全面两孩政策不适应、不衔接的地方将进行修改。

根据有关规定,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实行网上和就近免费登记,不再进行审批。

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色彩的内容,允许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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