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 13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
在2012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明确要推进制度的统筹和衔接,并对养老、医疗保险的接续提出具体要求。让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体现更大的公平性,实乃题中之义。在此背景下,各地出台养老金并轨方案,启动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标志着长期处于“双轨制”状态的养老金,向“一盘棋”迈出了实实在在的第一步。
养老金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养老金“双轨制”政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四种养老模式并存,养老金缴纳方式、缴费标准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远。养老金的“双轨制”,不仅使各类参保人员在就业状态变动时面临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选择难”和“衔接难”,而且影响其养老待遇的享受,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不公平。因此,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并轨,一直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呼声。
从2012年6月至今,历时三年有余,养老金并轨改革才千唤万唤始出来,且只有13个省份启动养老金并轨改革,足见破除养老金“双轨制”的艰难。究其原因,并非政策措施缺乏所致。无论是2013年12月人社部确定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案,还是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政策措施方面的障碍已然扫除。养老金“双轨制”久久不能得到改革,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利益的调整。现阶段,我国养老金只由省级统筹,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千差万别,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与缴纳金额不同,导致养老待遇也不一样。这种“各自为政”的统筹制度,让养老金并轨改革在既得利益者和企盼利益获得者之间很难找到兼顾各方的平衡点。故此,平衡各方利益,应成为破除养老金“双轨制”藩篱的根本有效路径。
一方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将省级政府负责的养老金资金统筹改为主要由国家统筹,按照兼顾当前和着眼长远的要求,满足不同群体的诉求,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以此弥合当前养老金统筹制度“碎片”间的缝隙,让养老金并轨制度顺畅落地。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破除只算自己“小账本”的陈旧思维,让所有的认识都统一到养老金并轨的公平性方面,从而减少改革阻力,确保养老金保险制度顺利去“碎片化”藩篱,使其实现更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当然,养老金并轨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仅凭一剂平衡利益的“方子”是不可能收到“包治百病”效果的。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还须加快推进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配套改革。如此,养老金并轨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进程:至少13省公布方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备案工作已完成。
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后,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10月后,各地进程明显加快,云南、甘肃、陕西、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达13个。
各省的实施办法大体与国务院改革方案保持一致,即从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差异: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所不同
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统一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是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各地的规定却有所差异。
例如,黑龙江、天津、湖南、甘肃、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各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女士对本报表示,这次改革中,自己最关心的事情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周女士任职18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资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资缴费,那可就亏了。”周女士说。
关于各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本报分析说,“两个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个人也没有什么意见。如果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那么,如果今年涨工资了就会出现一个缺口,就是说基数缩小了,这样,就也许有人会有意见。”
“中人”:多地设立10年过渡期
各省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的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对此多省都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对于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养老待遇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内退休的人员来说,其养老金待遇可能会出现一个‘洼地’。”郑秉文说,“设立10年过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样的‘洼地’。”
此前,国务院在相关《决定》中已经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
多地在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中都对中央的决定做出了细化,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均明确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