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完善农民工生育保险政策的提案(一)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孙洁委员:制订农民工生育保险条例保护女性职工权益

关于完善农民工生育保险政策的提案

农民工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其社会保障、就业、子女教育、住房等都广受关注。但是其中对女性农民工,其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目前仍存在不少空白,尤其是生育保险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足够的关心和注意。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在五项社会保险项目中,生育保险的覆盖群体相对较小,国家统计局发布《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称,2013年度全国外出农民工1.66亿人,仍以青年男性为主,女性农民工占其中30%左右。这些女性农民工里已婚育龄妇女和准备结婚生育的占绝大多数,她们迫切期待用人单位能保障自己的生育保险权益。因此,保护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对历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进行的分析,农民工生育保险参保率2008年为2%,2009年为2.4%,2010年2.9%,2011年为5.6%,2012年6.1%,2013年6.6%。与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相比,很多地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只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20%左右,且生育保险参保的人员绝大部分为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此可见私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根本没有得到保障。相关调研与访谈结果显示,女性农民工参与生育保险意愿较强,但却不了解生育保险。而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率低。企业是提供生育保险的主要途径,根据个案参与生育保险率低的情况可知,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参与生育保险,也没有为女职工、尤其是女性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险这一保障。

究其原因,第一,女性农民工自身素质比较低,对生育保险的认识不够。第二,制度宣传的缺乏。大部分女性农民工不了解生育保险,更有人完全没有听说过生育保险,政府及相关机构也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宣传体制,导致了生育保险在女性农民工以及企业中大面积的空白。第三,企业利益与生育保险的冲突,使大部分企业逃避为女性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险。企业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社会保险制度会增加其生产成本,为

2019年全国两会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转移接续

山东“两会”之声 完善生育保险办法

两会访谈张志辽生育保险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