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施行职工生育保险新规
广东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参考单位上年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生育津贴不再以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而是考虑所在企业实际情况,以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
以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照新规,在职员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以前规定,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这次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医疗费用有: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spanide;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余额要给职工
按新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新规定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计算。
明年广东施行职工生育保险新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险费用单位缴
《规定》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未足额支付罚两万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最高罚2万。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客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30再乘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顺产女职工
(2000(平均工资) 30) 98=6533.33元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