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胎政策对生育保险是否有影响
根据调查发现,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 不少省份已正式启动实施。 作为受生育人数变化影响最大的险种———生育保险, 单独二孩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会造成哪些影响? 应该如何积极应对? 近日,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到,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进入以来, 各地纷纷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这一政策对生育保险制度有什么冲击?社保部门又该采取何种措施应对?我们的工作人员近日进行了相关采访。
继浙江、 江西、 安徽、 天津之后, 今年2月份, 北京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北京市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 预计未来平均每年将新增出生人口5.42万人左右。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社保服务中心专家梁超说: “在生育期间的保障方面,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女职工会与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一样, 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 但这也会加重生育保险基金的压力。 目前北京的生育保险是统筹管理, 单独二孩政策肯定会加大基金支出数额, 未来或许将会提高个人缴费水平, 以应对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过快增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潘锦棠认为, 单独二孩政策必然会加大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 应该通过提高费率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的工作人员了解到, 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前的几年, 我国已经出现一个生育高峰, 有的地方原来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 近几年已经有缺口了, 这种情况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会不会让生育保险基金压力更大呢? 潘锦棠告诉我们的工作人员, 有的地方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 虽然生育保险基金有缺口, 但医疗保险基金一般还有结余, 两者可以相抵, 一般问题不是很大。
江苏省姜堰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卞永琳说: “, 姜堰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总计730万元, 而支出只有248万元, 结余482万元, 结余率高达66%, 并且以往年份也同样有基金结余率过高的现象。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 收入相对支出增长超速。 生育保险基金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比例提取的, 女性生育率在逐年下降, 职工工资总额在逐年增长,而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相对保持稳定, 这就必然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悬殊。 第二, 很多女职工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在被调?的乡镇非公企业中, 绝大部分的女职工出于保胎或者父母疼爱等原因, 主动离职, 生育后重新就业。 既没有按照相关的劳动保护规定休假, 也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一方面是生育保险基金的急剧增长, 另一方面是享受人数相对下降, 导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 如果在那些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高的地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应该对生育保险运行的影响不大。
中共汕头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冯祥武也认为,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偏低, 基金累积结余较多。2001年到2015 年,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受益者待遇的支出率平均为62.3%。 我国生育保险的 “参保人均支出比” 较之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也是最低的。 相应地,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 1996 年,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达40%, 此后, 基金结余率略有下降。 2001 年,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14 亿元, 结余4 亿元, 结余率为29%;2015 年,收入为132 亿元, 结余44 亿元,结余率为33%。 而根据生育保险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 再加上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预见性较强、 风险不大等因素, 生育保险基金应以收支平衡为目标,一般不需要留有大量结余。 截至2015 年,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212亿元。这些数据都说明, 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冲击不会很大, 反而可能会使生育保险基金能够充分地被利用起来。
我国的生育保险还存在一个问题, 即受益面小, 不足2%。 以2015 年为例, 全国仅有174 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 与当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1.0876 亿参保人数相比, 受益率仅为1.6%。 此外, 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没有明显减轻。 目前生育保险支付的方式大体分为两类: 实报实销法和限额支付法。 实报实销法对保障生育期间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然而,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医疗机构会超标收费或者设置不必要的诊疗项目, 从而使费用难以控制。 而限额支付法, 各地生育医疗费按照是否剖腹产以及医院级别不同等列出的支付标准, 差距较大, 并且各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仅占实际费用的1/3至1/2。 生育保险待遇 “两级给付” 的方式也影响了实施效果。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的社会化, 要求由特定的机构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现金。 但是, 由于全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形成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 生育保险金还不能直接给付被保险人, 大多数地方先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保险待遇拨付给企业, 再由企业发放给职工本人。 这使得生育者无法及时享受待遇, 需要自己首先垫付, “两级给付” 的方式直接影响了参保者受益。
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妥善解决的话, 比如受益人增加, 生育费用负担减轻, 实现社会化待遇给付, 那么会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制度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