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失业保险新政策
吉林省出台失业保险惠企益民新政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我省迅速落实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降低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两个层面,打出失业保险新政“组合拳”。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4月11日上午,失业保险降费率提待遇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召开。
据了解,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下调0.5个百分点。为使参保单位和职工均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此次降低费率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即:单位费率由1%降至0.7%,降低0.3个百分点;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0.2个百分点。据初步测算,仅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就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5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增收)2.76亿元。
进一步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之一,在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省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继10月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再一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通知》明确,此次提高标准,将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月。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868元提高至1109元,月人均增加241元,平均增长幅度达到了27.8%。这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凸显了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深受广大失业人员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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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保险领取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具备3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出具下列证明: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失业登记通知单》。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7.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8.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9.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10.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