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期限
一、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当参保人缴费满一年,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金申领是有期限的。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六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条例》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条例》强调,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领取期限,《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自5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月1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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