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广西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统一基金征缴办法就是实行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分级征收制度,根据“五险合一”经办要求,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统一待遇标准是指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预决算。建立全区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应用系统,实行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管理,实现全区失业保险数据的联网及实时监控,并建立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统一的制度来约束、管理,规范广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完善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应对失业风险的能力。
附:2015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柳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
按照文件,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为1400元/月,适用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第二类为1210元/月,适用于区内其余7个市;第三类是1085元/月,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1000元/月,适用于各县、自治县。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相应提高到13.5、11.5、10.5、9.5元。
广西上一次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2月。与此次的新标准相比,柳州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上涨3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三部分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