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直参保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新政解读
一、适用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二、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7%);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不含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金额)30%给予稳岗补贴。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市直参保企业,于4-5月(5月31日前)向泰安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报相关申报材料集中办理。
符合条件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5月31日前)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申报稳岗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及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鉴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3份(劳务派遣企业4份)。
3、度失业保险费缴费收据复印件2份。
文件规定需提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市就业办统一协调办理。
4、《上年度裁员及正常减员情况说明》2份;《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注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文件复印件)2份。按照规定划分清楚企业及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相关情况说明)。《正常减员人员花名册》(附退休审批表、调出审批表复印件)2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2份)。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同时提供)。
(二)审核认定
市就业办收齐市直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及接收企业档案等情况,5月31日前完成初审。6月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制《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审核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上年度缴费总额、企业申请补贴金额、核定支付补贴金额),专题汇报经领导签字后盖章,将市直符合条件企业情况及相关资料于6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下发文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
(三)资金拨付
市就业办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稳岗补贴支出申请。电话联系通知申报企业按照财务规定要求报送稳岗补贴申报收据。财政部门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到市就业办失业保险支出户后,将资金拨付到批准给予稳岗补贴的企业账户。
五、监督与管理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已关闭破产的之外全额追回稳岗补贴,记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申报、审核责任。
六、关于按照泰人社发[2015]84号文件规定申请稳岗补贴的问题
1、企业范围。企业须符合文件规定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兼并重组企业等困难企业类型。
2、企业类型认定。按照节能减排企业批准享受了度稳岗补贴的,不再进行企业类型认定。按照其他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申请按照泰人社发[2015]84号文件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须先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类型认定。
3、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不含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金额)50%给予稳岗补贴。
4、申报程序和提报的相关资料。申报程序仍按照原来的程序办理,即经市就业办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不再提报承诺书和《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只填写《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同其他的企业一样),其余资料和去年相同。
申报办理地点:市就业办(泰山大街111号)二楼大厅13、1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