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
5.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内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超过1年时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9.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10.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及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到事故伤害经过的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