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社保政策答疑
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现其医保卡处于欠费封锁状态,如何解锁?
答:
单位员工因单位医疗保险欠费导致其医保卡封锁的,需由该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持本企业介绍信(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征集信息后,到哈尔滨银行足额补缴欠费,2-3个工作日到账后即可解除封锁。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需持身份证、医保卡到户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欠款补缴单后,到哈尔滨银行按补缴单右上角的业务流水号足额补缴欠费,24小时后即可解除封锁。
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如何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
具有哈市市区户籍的,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无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哈尔滨银行个人结算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并可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
原单位停保后,如何以个人身份续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
具有哈市市区户籍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个人续保。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哈尔滨银行个人结算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在原单位停保后,3个月内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自续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原单位停保后,超过3个月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或原单位未参保的人员,参(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及个人账户到账时间?
哈市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政策的消息,包括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等,扩大了哈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近日,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针对政策实施以来,广大参保人员最关心的17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且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从现在到年底前的周六、周日均将正常工作,符合条件人员可抓紧办理参保认定手续。
1问
此次调整了哪些参保缴费政策?从什么时候实行?
答:此次调整了五项参保缴费政策,一是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是在2013年年底前,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四是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是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2问
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调整的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3问
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人员。
4问
我是一名哈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退休年龄还有5年,我只想往前补缴10年费用可以吗?明年再办理行不行?
答:劳动年龄内城镇户籍人员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最有利的方面,就是允许参保人员从1996年7月1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这项政策充分考虑到退休后养老金待遇高低是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个人账户储存储额以及退休年龄的因素,极大地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权益。因此,不允许自行选择补缴期限,只能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
因城镇劳动年龄内前补政策属阶段性政策,到2013年年底前结束。距今年年底的时间十分紧迫,符合条件的人员请抓紧到哈市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格的认定。考虑到参保人员需筹集资金等因素,对于补费资金未筹集到位的参保人员,可在按规定的缴费月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对于未按规定缴费时限办理补费手续的人员,不再享受前补优惠政策。
5问
我是一名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的男同志,今年59岁了,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您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前补缴的优惠政策,只要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对于1月1日以后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除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外),可从取得城镇户籍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6问
我是2002年按自由人参保的一名男同志,现在62岁了,能不能往前补费办理退休?
答:您可以在今年年底前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所差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即1996年7月至2002年参保前费用),补缴费用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哈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7问
我是农业户籍人员,在哈市打工多年,能不能往前补费?
答: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如果在哈市较早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原始材料、购买住房的正规材料,在2013年年底前,可以从取得相关原始材料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8问
我是农村户口,在当地已参加新农保了,现在在哈市打工,请问我怎么办理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手续?
答:对于劳动年龄内已参加新农保(包括已参加城居保)人员,申请人首先要办理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中断缴费后,再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在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接续政策之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凭人社行政部门退休审批手续,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返还个人缴费。
9问
我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在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一直工作到2000年,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是以档案中招工录用手续、工资晋升等原始档案材料认定的。如果您有原始档案材料,有原人事或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和历年工资升级材料,1996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您没有上述材料,只能提供工作经历、发放工资凭证等佐证材料,您的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时算起。
10问
我是一名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还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您已享受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已享受新农保人员),就不能再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了。
11问
我是一名曾在哈市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随单位参保了2年,现在仍在哈市打工,能接续保险吗?
答:对已在哈市参保企业建立过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接续时间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问
我的户口在长春,到哈市打工,如果在哈参保缴费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在哈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随企业退休人员调待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13问
我是一名农村户籍的人员,刚来哈市打工,如果按规定参保后,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对于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以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14问
我曾在一家事业单位做过临时工,现在已经离开原单位了,而且我超过退休年龄了,请问这种情况能参保补费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补费政策既包括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下发时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和已离开原单位的人员,也包括文件下发时劳动年龄内和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您是曾在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已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资料报到哈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档案管理部门,再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您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5问
我是事业单位劳资人员,我们单位有编制外的人员,请问有哪些参保政策?
答:按照黑人保发[2010]74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补费政策,对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在岗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应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没有资金渠道的单位,经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后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对于黑人保发[2010]74号文件下发后(2010年9月1日)仍在用人单位的,必须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无用人单位的,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缴费。
16问
我们单位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加机关事业保险,请问企业养老保险有何参保政策?
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1996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7问
请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哪些方式能够咨询相关政策?到哪里办理参保认定手续?
答:为方便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办理参保审批认定手续,哈市人社行政部门成立了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地址:道里区友谊路429号。咨询电话:87695681、87695682,也可拨打12333咨询相关政策。各类参保人员的申报审批流程及相关表格样式,可登录哈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温馨提示:如有变化,请以官网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