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江西大病医保范围救助政策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以下是江西省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医改的一大目标就是使老百姓看得起病。但是真当我们患上了大病重病后,却发现,现在的医药费依旧高得吓人,那么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我们又能怎么办?19日,我们带着疑问,探路江西的大病救助制度。

参合农民:门诊特殊治疗医药费可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为了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压力,在江西,卫生部门对大病有专门的补偿政策。如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除此之外,在各统筹地区可选择以下疾病列入门诊大病的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慢性肾病、恶性肿瘤等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

各统筹地区还将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气管医治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城镇居民:超范围以外医疗费大病补充医疗不报

而在我省,城镇居民除了享有基本医保外,还享有大病补充医疗一块。去年8月,为减轻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此举惠及690多万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据介绍,城镇参保居民如发生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补充医保按照不低于下列规定标准支付: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

不过,在参保年度内,居民补充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而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不予支付。

大病救助:晚期大病患者最高可获5000元救助金

随后,我们从省民政厅了解到,对于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重大疾病,经过调查核实,可实施一次性的大病医疗救助。

如果这些病人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经本人申请,还可获得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但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大病重病政府难以全额负担

不过,我们了解到,这些资金对于患上大病重病的人群来说,基本上很多时候仍是杯水车薪。无论是新农合、城镇医保、职工医保,还是大病救助等,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病重病患者的负担。

采访中,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肖云昌告诉我们,以新农合为例,目前大多数人对这块的期望太高了,认为新农合政策能解决一切问题,但实际上新农合只能解决群众的基本医疗,缓解疾病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

“肖云昌解释说,无论是补偿比例,还是设置封顶线,其初衷是为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使不同患者在乡、县、市和省级医院得到合理分流,更重要的是,保证有限的医疗保障专项基金安全运行。”

“新农合的钱,收的是广大农民的,用于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如果绝大部分用于大病患者,从政府的经济财力和制度建设来说,难以全部承担。”他表示,目前省级卫生部门正在努力,让参合群众的利益最大化。

慈善机构对大病救助较少

这样的现状导致一些患者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了慈善机构。

但是,我们走访多个部门得知,在目前的慈善捐助中,大病救助还是一个盲点。省慈善总会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我们,在我省,对于有爱心进行慈善捐款的个人和企业而言,绝大多数将捐款的对象目前大部分锁定在救灾、助学、助困、助孤等,对于大病治疗的救助,却比较少。

采访中,南昌市多家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也向我们表示,对于院内出现的大病困难患者,医护人员基本上都参与过捐款捐物的爱心帮扶,有些心外科、血液科的大夫一年捐款甚至近万元,但总体而言,不是长久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病患者的负担。

政府应建立大病救助机制

采访中,不少专家建议,大病救助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建立国家医疗保障、个人购买医疗商业保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救助三方结合的大病救助机制。

“一个人患上大病后,即可以报销,又可以获得大病救助,还可以再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大病重病患者的利益。”肖云昌说。

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邓虹分析认为,政府可以在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基础上,建立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大病救助专门通道。他建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有专项资金和管理运营人员,由相应的医疗卫生部门,来引导帮助需要救助的人群,走这个专门的通道。另外,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大病救助体系有益的补充

一、江西省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江西省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三、江西省大病医保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四、江西省大病医保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五、江西省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江西省大病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六、江西省大病医保各地措施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江西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江西省大病医保扩容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江西省大病医保进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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