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政策
盐城市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政
近日,盐城市出台《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有5个特点:改革保障方式、划分保障年龄、明确保障标准、划转保障资金,统一并提高了大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实现同城同标准。
《办法》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取消货币安置,不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最低标准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并与国家、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和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对全市存在的“一区多标、一城多标”等问题,按照“就高不就低”、“同城同标准”的原则,在三年内逐步统一并按同区域最高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保障基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加强对征地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征地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办法》指出,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地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等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款账户;在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地必须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被征地农民名单经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地必须将土地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对不依法履职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出具虚假凭证和审核意见的、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保障费用的,盐城市依法给予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盐城市自2006年1月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截至目前,已有27.79万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领取生活补助费15.84万人,领取养老金11.9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