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湖北省产假工资如何发及标准计算方式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湖北省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计算方式

湖北产假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生育期工资及津贴的发放原则

单位只要给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那么在员工生育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即在员工产假期间,只要企业在先前履行了缴纳员工生育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企业便可以不用再为员工支付工资,将来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发放生育津贴。

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一般会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等生育津贴发放之后,根据员工工资核算之后多退少补。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在生育期间照常发放员工(或提前垫付生育津贴)的义务。企业所发放的工资,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工资”,而是代为支付生育津贴,即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了生育津贴的行为。

生育津贴的标准

1、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该企业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在此规定下,实际上同一个企业的员工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对于工资收入较高的员工来说,生育津贴可能会低于工资;而对于工资收入低的员工则恰恰相反。

而企业的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所支付的,那么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又是如何知晓该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职工的平均工资呢。这里便涉及到《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问题,规定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即企业财务账面上所记载的所有员工工资性收入的总和作为企业下一年度缴纳的基数。员工的缴纳基数为该员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按照上限进行缴纳,低于法定下限的按照下限进行缴纳。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工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代办机构便掌握了该企业员工工资总和,随即便可以计算出员工的平均工资了。支付的生育津贴便可以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后进行发放。如果企业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所,而所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工资的时候,企业便不必再为员工支付差额。也因此可以的得出一个论,在同一年份同一企业的所有女员工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这是法律规定下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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