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补贴政策及补贴项目一览表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结合我省首批6个农业“三项补贴”试点县(区)试点情况,现就我省全面推开全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意义
从2004年开始,国家先后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以及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需要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改革内容
从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各地要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政策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分配。省按照中央下达的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参照各地前三年度种植面积(占70%权重)和二调耕地面积(占30%权重),加上各地种粮直补基数,测算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额。县(市、区)的亩均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县域内要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并负责所属农场的补贴资金发放。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施工方案。各县(市、区,含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同)根据此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施工方案。
(二)做好补贴面积审核登记。各县(市、区)应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确权到户面积情况,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制作全县(市、区)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
(三)兑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务必于规定期限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进行总结评估。各县(市、区)要对三项补贴改革工作认真总结,梳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核实本地耕地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
(三)做好政策宣传。省财政厅、省农委以适当形式,对改革政策进行解读。各县(市、区)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字幕、手机短信、农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改革的相关内容;印发农业补贴政策改革明白纸,发送给农户。各县农业、财政部门都要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
(四)做好政策衔接。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从开始,各县(市、区)不再执行原有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对照原有补贴政策,认真梳理补贴发放档案,将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兑现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政策兑现后的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农委组成检查组,不定期的对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各地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利用技术手段对补贴面积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