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张家界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月13日张家界市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工作方案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底前,全市淘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和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销售的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对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罚。 2.加强新注册、转入车辆管理。自起,所有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含外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区县之间进行转移登记。 (二)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1.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经济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须依法获得法定资质,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定期将检验情况报环保部门。 2.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实行新车环保免检验制度,并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免检验制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强非免检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通过环保检验,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立健全张家界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逐步推进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性抽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 1.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在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核心景区范围内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发布黄标车限行公告。根据实际情况,黄标车限行区域将不断扩大,并在底前逐步覆盖城市主要建成区和所有景区内道路。 2.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在黄标车限行区内行驶,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理。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黄标车区域限行政策执行到位。逐步推进电子抄牌系统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遥感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抓拍,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 3.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景区内运输车辆进行重点检查。 (四)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全面查清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以区县为单位,公安、环保部门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进行全面排查,并将相关信息报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等市直相关部门。重点清查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底前必须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机动车。 2.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符合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突出抓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在市、区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前,完成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4.鼓励个人和企业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由市、区县商务粮食、财政部门联合申报中央补贴。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应送到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 5.加强报废机动车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废弃物流向的监管。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者不能承担政策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业务资格。进一步加大对无牌无证及拼装车辆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废旧车辆的地下“黑作坊”。 三、近期重点工作 (一)出台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10月底前,出台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区县公安部门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注册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在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核心景区内道路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发布公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10月底前,区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淘汰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12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淘汰本行政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全面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加快建立张家界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区县环保部门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政策;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市发改委出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市经信委依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完善黄标车限行规定,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及注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市商务粮食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台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是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严格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车主主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积极倡导绿色交通,鼓励群众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附件:黄标车及老旧车具体分类标准 附件 黄标车及老旧车具体分类标准 一、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7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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