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于4月10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4月27日

晋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切实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把我市建设成为人居环境良好、功能设施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目标任务

用三年至五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到2017年底,完成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分散、零星棚户区得到基本拆除。具体任务是:全市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32009户,其中:城市棚户区25235户;国有工矿棚户区6215户;国有林区棚户区559户。

三、改造范围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棚户区改造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其范围。建制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含煤矿,下同)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棚户区改造宣传力度,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信息公开透明,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和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取得群众广泛支持,确保民生工程惠及于民。

(二)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建设,原则上以原地安置为主。原地安置且人口密集、拆迁量大的项目,要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集约化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最大限度合理利用土地,以满足征收安置。异地安置的,要优先考虑就近安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三)坚持连片改造、注重实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结合

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对于无法连片改造的分散、零星地块,实行异地安置改造。房屋征收后腾出的用地,优先规划建设社区休闲健身场所、体育设施以及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微循环改造。

(四)坚持统筹推进、完善配套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结合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治理、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整治,同步改善交通、绿化环境,完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确保回迁居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五、改造措施

(一)制定改造计划。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摸清底数。根据棚户区房屋的安全性能、基础设施状况、公共环境因素、群众支持程度等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切实可行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落实具体项目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其中:

1.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于9月底前完成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补偿工作,12月底前办理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

2.列入、2017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于上

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项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补偿工作,于本年度9月底前办理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

(二)确定改造模式。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连片改造的模式,由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1.对人口密集、征收量大、集中连片的棚户区,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就地进行开发改造。有实力的企业也可以自主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

2.对占用土地少、零星分布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棚户区,可采取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异地集中建设安置住房的方式进行改造;也可以采取项目捆绑开发方式进行改造。

(三)合理补偿安置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各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先行制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在符合有关政

策规定的条件下,要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确保用地供应

1.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市、县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并结合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提前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完成房屋征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成为净地后,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经政府同意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获得土地使用权。

3.对征收拆迁难度大、周期长、不能同时整体拆迁完并腾空为净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确保安置房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国土部门要在保证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整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用地拆迁、腾空情况采取分期收储、分期提供回迁安置用地,及时办理用地储备和出让手续。项目法人可以分期实施,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回迁安置。

4.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五)规范建设标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以144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其它相关内容同时给予明确。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六)完善设施配套。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小户型、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设计指标,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用房、永久性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社区办公用房、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同时开展乱搭滥建整治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增加公共绿地、街心公园等,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七)改善社区服务。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全面推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做好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综合治理、社区投诉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新建小区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原有工矿企业

承担的后勤化管理服务的小区,主管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八)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区、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税务、环保、政务大厅等部门,应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服务方式,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及时快速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六、政策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100%缴纳,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征收成本拨付费用(一项一议一定)。

2.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费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各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文件规定,以不高于成本价收取或给予减免。

4.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市)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加强信贷支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国债和金融贷款等筹资渠道。

(四)扩大债券发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吸引社会投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组,组长为市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市长、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县长及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环保、税务、审计、政务大厅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领导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六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编制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全市目标任务完成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区、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负责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工作;负责落实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排组织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中央、省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资金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落实工作;负责本级财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工作;及时拨付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资金;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政策和本级财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负责督促各县(区、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地规划;建立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新增用地指标;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土地优惠政策、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收储和出让以及土地手续办理工作。

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审核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手续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组织落实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气、供暖、排水、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监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市政务大厅要牵头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的手续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研究制定优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县两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现象的发生。市、县两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四)加大考核力度

市政府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实行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底进行严格考核。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区、市)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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