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教师职称评定审核条件和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记者就《实施方案》中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对省人社厅进行了采访。如下是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2018年云南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我省三个州市试点有成效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总数为108.1万人,其中中小学教师就有48.5万人,占队伍总数的44.9%。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作为中小学教师选拔培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是1986年首次职称改革时根据当时的情况建立的,分为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中学教师最高职称档次设置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职称档次只设置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探索研究深化改革问题,并于2009年1月在吉林松原市、山东潍坊市、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于2011年9月在全国扩大试点,各省选择2至3个地级市开展试点,我省选择了大理、玉溪、临沧三个州(市)开展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共有30名教师晋升了正高级教师职称,2778名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了高级教师职称,为全省深化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
在两次全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8月26日,经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8月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于9月初召开了工作部署会议,对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两部《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于去年10月初启动了改革的前期工作,成立了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拟定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两部,并于今年3月底得到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于4月15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改革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幼儿园教师晋升学历放宽
据了解,此次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此外,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我省《实施方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职称体系建立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职称等级设置上,改变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统一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为五个等级,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和正高级教师(正高),与原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也就是说,中学教师在原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的基础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小学教师在原小学高级教师(中级)的基础上,可申报评审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在评价标准方面,将遵循中小学教育职业特点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突出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克服片面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与以往相比,这次制定的评价标准突出了课时量、班主任工作等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在论文和奖项方面,区分中学与小学、学校与教研机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等不同层次的学校(单位),作出不同的要求,对小学(幼儿园)教师、县及县以下中学教师不作论文要求,并将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的学历放宽至中师学历。
此外,按照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健全评审组织,完善评审方法,进一步体现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切实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我省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6月底前完成资格过渡,8月底前完成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工作,10月底前完成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明年起,全省转入常态化评聘。
延伸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一个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单位)应及时聘任并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专任教师与教研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规定。
(六)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5.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四)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三)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二)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2年。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50学时,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现职以来,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条评审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5年。
(3)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他申报人员需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教师参与完成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第十一条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一)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其他业绩条件:
1.专任教师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35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10年。
(3)履现职以来,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3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1)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2)履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主持完成州、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予以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校(单位)行政领导,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