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天数最新国家规定
广东产假最新规定:顺产98天。奖励假80天。自1月1日起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广东省规定的产假至少178天。
广东产假最新规定
2016各地最新婚假产假天数时间表 | ||||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护理假 |
北京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到7个月 | 15天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山东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天 | 7天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10天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异地20天)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到180天 | 15天 |
广东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广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宁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25天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20天 |
辽宁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青海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一、全国实行二孩政策,不是二胎(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广东最新产假规定:
1、顺产98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奖励假80天。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所以综上所述,自1月1日起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广东省规定的产假至少178天。
另外: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广东明确取消晚婚、晚育假。(法律依据:根据旧的《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明确有晚婚晚育假。但是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并未再规定晚婚晚育假,而是以奖励假80天来替代。
四、取消独生子女假。(法律依据:根据旧的《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而《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明确取消第(五)项的独生子女假。
以上为广东省的正常汇编,其他省区的政策以当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