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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用气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57号)的规定,现就管道燃气(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实行配气价格管理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市燃气企业(下称“燃气企业”)向终端用户提供配送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配气成本、收益和税金构成。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自治区门站价格(购进价格)+区内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购进价格为多气源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管输价格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一)设区市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0.90元/立方米,现行配气价格超过的一律调整到0.90元/立方米以内,现行配气价格低于0.90元/立方米的原则上保持不变。
非居民用气综合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0.90元/立方米。即按年度计算,燃气企业非居民各类用气综合加权平均配气价格不得超过0.90元/立方米。
(二)各县(市、区)配气价格:居民、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考设区市配气价格水平并兼顾当地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制定。
(三)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照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管理。
(四)管道燃气实行配气价格管理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临时降低管道燃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天然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28号)中有关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
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精神,并结合目前天然气价格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相关规定。
(一)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市、区),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如下方法联动调整:
1.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2.联动后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上游门站价格(综合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调整金额×(1+联动系数)。
上游门站价格指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含按有关规定上下浮动的价格),多气源的为综合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联动系数为0.02069(含联动调整差额损耗、销项税及税金附加)。
(二)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市、区),当购进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即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变动超过10%)时,销售价格可以联动调整,具体参照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地方的价格联动调整办法执行。
(三)为保持燃气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该周期内燃气企业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变动超过10%的,以该周期前一
个月的加权平均购进价格为联动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可以同向、同幅度进行调整。
(四)燃气企业在实施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前10天,应将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化幅度、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等,通过公司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将价格调整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 加强燃气价格监管
(一)燃气企业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价格台账,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并在每年的7月31 日和次年1月31 日前,分别将本企业半年和全年燃气配气价格执行情况报送当地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四、本通知从2019年1 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