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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执行!事关调整宿州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工作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60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全市“四县一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为一个标准,每人每年7500元(每人每月625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筹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仍存在差别,原则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5%。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0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975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236元(每人每月603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1917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597元(每人每月883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元、9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比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10元。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0元、1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比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00元。
按照《关于开展生活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通知》(宿民发〔2017〕62号)6项指标要求,有2-3项(含2项、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半失能;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全失能,护理标准依次对应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中残疾人的失能失智评估标准按照以上评估办法,根据评估对应指标给予相应的失能失智护理补贴。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