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遂宁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册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工商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到位20%,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取消冠用遂宁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
二、加快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建设,积极为创办小微企业提供标准厂房。对租驻政府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的小微企业,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对租驻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租金补贴。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专营窗口。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把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和增速情况纳入财政对金融机构的考核体系,确保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小微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形式融资。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四、加强信用担保服务。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注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的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取得政府风险补贴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执行最优费率政策。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项目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首次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且当年线上销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小微企业,经认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小微企业参加“中博会”、“广交会”、“西博会”、APEC技展会等各类经洽会和展销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取消涉及小微企业的违规收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收费标准下限征收。探索研究采用政府补贴收费单位和金融机构等方式,依法合理减免相关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创新和畅通小微企业维权投诉渠道。加快制定防止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小微企业权益。
七、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创新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市、县(区)现有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应向小微企业倾斜。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省扶持项目资金支持。
八、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年底前,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收营业税。对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人才培训计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小企业家高端培训,每年培训小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100人;开展面向小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生产管理、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培训人数1000人以上;实施“小企业创业培育计划”,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的培训,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0人。开展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健全针对小微企业的人才引进机制和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毕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小微企业就职发展。
十、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和完善面向小微企业,具备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非盈利性质、服务成绩突出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支持小微企业购买和使用社会化服务,凡是由政府出资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