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赣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7月13日,赣州市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平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实行优质企业奖励、加强银税信息互通共享、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给予融资贴息支持、引导“个转企”转型、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个方面,支持赣州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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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赣州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好市级现有1000 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和情况做到应付尽付。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服务体系建设、参展参赛中的引导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除第五条外, 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平台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

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通过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实现企业效益明显提升且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咨询服务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

四、实行优质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不同层级认定的单位,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获得认定奖励后又提升认定等级的,实行补差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根据赣州市科技协同创新奖补办法及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县(市、区)增加配套,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奖励支持。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五、加强银税信息互通共享。加强税务、银行的合作,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实现贷款产品集中展示、及时推送、在线贷款。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赣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

六、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利率+200个基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并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0.1%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金盛源担保集团 】

七、给予融资贴息支持。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于设备购置、科技创新等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政府“信贷通”贷款),按照央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折算产生的利息,由各县(市、区)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15%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中小企业办理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由各县(市、区)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1年。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八、引导“个转企”转型。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以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并享受赣州市“个转企”相关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

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转企入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和完善以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县域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以上措施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