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及提前退休年龄新规定
保定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及提前退休年龄新规定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已正式启动。具体详情可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ebd.lss.gov.cn),从“公告公示”栏下载《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查询。
根据《通知》内容,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申报条件为:1.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必须为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政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现在存档机构寄存档案的人员,并提供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政策文件或法院裁决书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二是必须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病退”规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向本人所在用人单位或寄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递交各种申报材料,个人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各用人单位和档案管理机构可登陆市人社局网站下载《通知》文件,并尽快向职工宣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申报材料收集、单位内部公示等前期准备工作,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逾期不再办理。
此外,2017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将于今年5月完成,具体鉴定时间和地点于5月15日前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提前公布。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经过初审、省人社厅审批及公示等环节后,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相关手续
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650至930元调整为970至1090元。调整后月人均标准达1030元,较调整前的月人均标准790元提高了240元。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据悉,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将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三个比例确定标准,并按照不同的核定领取月数发放。
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此次调整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我市与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以及华北油田6个统筹地区为第一类地区,月标准为970至1090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8个统筹地区为第二类地区,月标准为940至105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