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4.租赁住房
非房屋类:
南宁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6.缴存人死亡的
7.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一下材料:
房屋类
南宁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 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非房屋类
南宁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离、退休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3.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3)属非城镇户籍或非广西籍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属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以外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基本资料; 2.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3.(1)办理转移的,提供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2)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
3.造成家庭困难标准: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的50%的。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5.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基本资料; 2.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3.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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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流程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提取额度
全部提取
1.离、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6.缴存人死亡的
部分提取
南宁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购买商品房的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租赁公共住房的: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自付部分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