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殖业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海南养殖业农业项目补贴新政策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市县(农垦)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补贴办理及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等监督机制,不挤占、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6月11日
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主要任务,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优势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推动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原则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原则。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民公平、廉政高效”方针。
三、实施范围资金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国营农垦系统。省农业厅综合各市县(农垦系统)耕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购机需求、农机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等因素,综合上年各地补贴工作绩效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拟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及种类范围
(一)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要求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综合全省农机化发展需求和近年农机购置补贴实际情况,在征求市县、农垦系统、农业各行业专家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我省农业机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1),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农机化发展及农民需求变化情况对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各市县(农垦)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保持一致。
五、补贴标准及有关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的要求,组织专家结合本地实际,对我省补贴范围内自行分类分档产品进行分类分档评定,对本省补贴机具最高补贴额进行测算,在不高于农业部发布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形成《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布执行,补贴额一览表机具品目范围与公布的补贴机具范围一致。
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基础上,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要求,对需要我省自行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进行归档,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补贴机具市场动态跟踪机制,及时了解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短时间内集中暴发式申请和市场售价变动幅度较大的补贴机具要设立警戒线(具体台数、金额数市县自定),及时启动调查,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市场售价普遍偏离补贴政策的,要及时报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需抄报农业部。
在我省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厂家应按照农业部和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要求,提供补贴机具产品推广鉴定证书、配置参数、价格鉴定(审计)报告、机具照片等真实完整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由于生产厂家弄虚作假原因导致补贴产品归档有误、补贴额偏高的,按农业部农机化司农机产〔2015〕19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六、补贴对象与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在海南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居民)或在海南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工商注册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资金保障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和农业专业合作社需求,各市县(农垦系统)应细化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控制各补贴对象资金占用比例,对规模以上购机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核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精准投放和安全使用。
规模以上购机是指以个人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5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5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10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10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规模以上购机申请进行审核。
不同身份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或比例由各市县(农垦)根据各自资金规模情况自定。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
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内容。按时操作录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求填写上传的购机人相关资料信息。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
七、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兑付方式
遵循“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原则。补贴资金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一站式”便民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方便购机人办理补贴手续。
购机申请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购补贴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操作流程:申请和确认→验机→公示→结算。
(一)申请和确认:
申请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或工商注册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购机申请人填写《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市县农机部门(农垦系统)对购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资金用完为止。
各市县(农垦系统)要建立购机人申请受理和指标确认管理制度,明确购机申请人申请地点、申请方式、指标确认审核程序,特别要明确规模以上购机申请人指标确认审核程序,责任到人,确保购机补贴政策依法依规执行。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清单详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二)验机:
购机申请人申请成功获得指标确认书后应尽快购机,并于2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补贴受理点”申请验机,主动配合农机部门核查机具。验机过程要求做到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核查参数,确保申请核查机具信息与《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填写机具信息一致,主要配置参数与公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配置参数一致。
各市县(农垦系统)要建立机具核验岗位责任制,明确验机人员,规范验机方式和验机流程,做到购机必验,对规模以上购机、购机大户、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重点查验。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应由农机监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二)公示
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市县政府网、农机化网、购机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分期分批公示购机申请人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启动调查,对确认不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则取消补贴资格。
(三)结算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经市县(农垦)农机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和结算明细表(系统导出)。县级财政部门对市县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受益对象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行帐户。补贴资金争取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的,转下月发放。
市县农机部门对购机人补贴资金占用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发放合规性负责。
八、资料管理及退货规定
(一)资料管理。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销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分别整理归档购机人资料,妥善保管至少五年,确保随时查阅,购机人(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二)退货规定
购机申请人购买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因机具配置不全、参数与公布的补贴品目参数不符、铭牌编码等标志标识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不符合海南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不能通过购机补贴验机程序,补贴资金不予结算,购机人可与厂家经销商协商退机。
因举报投诉被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产品,按照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机(农垦)、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县政府(农垦)领导牵头,成立财政、农机及其他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合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加强监管,主动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各级农机部门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级(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做好补贴政策制定、宣传培训、监督指导、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审核、机具核查、过程监管、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农业厅审核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审核和兑付补贴资金。
(二)信息公开,做好宣传: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一站式”服务窗口作用,公开公平透明操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各项管理制度、办理流程、举报监督机构、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查处情况等;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切实发挥政策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
(三)规范操作,严惩违规。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全面实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农财两部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农垦)要认真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做到“岗位分清、职责到人、流程清楚、监督到位”,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规范完成购机补贴工作各项流程。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动态抽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有人负责、有本记录、有诉有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可视调查情况对违规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对违规企业和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移交相应部门。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保障经费,做好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提供不少于本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查核购机者的举报投诉反映,督促和协调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九、方案形成及总结报送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购机补贴政策延伸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按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与下年资金分配挂钩,并向全省通报公布。
一是各市县(农垦)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细化本市县(农垦)购机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操作性。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是各市县(农垦)农机部门建立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农民购机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产品售后服务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填写附表4并及时上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对农民投诉量大的产品和经销商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整改处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是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省农机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实施情况总结应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四是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结算资金明细表和汇总表(系统导出)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备案。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人信息(系统导出)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网上公布(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同时报送省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