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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内容:韶关市人才公寓分配办法
为优化我市引才、留才环境,缓解新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根据《韶关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提供,为到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以下同)工作人才提供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二条人才公寓分配的原则是: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第三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人才公寓分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分配方案的制定、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及得分计算排序、拟同意租住人员名单公示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未取得《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准租证》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一)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近三年内录用或聘用的市区以外生源、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以下同)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
(二)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近三年内调入或聘用的户籍落入市区、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
(三)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四)经批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正科级以上职级、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特殊人才。
第五条 分配方法: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按照要素标准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分配,出现空缺依次替补,如因最低总分相同致使分配人数超过公寓可居住人数的,则对最低总分人员进行抽签确定人选。要素计分标准及总分计算方法附后。
第六条分配程序:
(一)申请。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申请人。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审核。
(1)《韶关市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分配工作介绍信、工作调动介绍信等)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名,以下复印件要求相同);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公务员免)、任职通知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由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父母市区购房情况查档证明,如申请人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住房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困难证明并报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准。
2.“先落户、后就业” 的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提供《韶关市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由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市区购房情况查档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申请人。
(三)计分。对符合资格申请人按要素进行计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拟定人才公寓租住人选。
(四)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人才公寓租住人选名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经核实出现人选空缺,则依次替补并公示。
(五)领证。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人才公寓租住人选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准租证》,逾期作自愿放弃处理。
(六)选房。人才公寓租住人选在规定时间、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依得分高低顺序进行选房。如委托他人选房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由受委托人选房。
(七)入住。人才公寓租住人选凭身份证和《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准租证》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入住后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租人才公寓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