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规定【汇总】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下面一起来看看2016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退回本单位。
三、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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