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将于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依据《办法》,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将享受抚恤优待。”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李光杰在5月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李光杰表示,向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是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规定,自2016起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并于每年的8月1日前发放到位。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根据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丧葬补助费。基本殡葬服务费主要包括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四项,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符合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无论是在哪里服现役)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无论是哪个省份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办法》还对对负有抚恤优待管理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追究。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