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拟禁止个人网上募捐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种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二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作了说明。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充分研究国际法、比较相关国家立法,特别是在深入调查研究我国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拟订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作了说明。

为适应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国务院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草案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和电影产业保障等作出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议案的说明。

慈善组织或可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据新华社电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首部慈善法草案有六大焦点引发关注。

焦点一谁有资格开展募捐?

目前,我国除试点地区,只有少数慈善组织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的权力,其余组织只能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而实际上,不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或媒体面向社会发起募捐的案例屡见不鲜。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更多慈善组织公平参与,捐赠者就有多元选择,就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焦点二个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

现实中,有不少个人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也会有许多好心人解囊相助。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金锦萍认为,根据现有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但是,她同时表示,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焦点三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互联网+”慈善近年来迅猛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互联网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监管困难。对此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焦点四网络募捐“分级制”是否合理?

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鼓励社区和基层慈善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当前应该让慈善资源能够沉下去,贴近基层、服务社区,这样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但金锦萍也表示,对于当前众多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它们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在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焦点五骗捐诈捐如何预防?

今年9月,安徽利辛县一女子被狗咬成重伤,其男友编造她“为救人被狗咬”的谎言,经多家媒体报道,在网上募捐到了80多万元。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骗捐、诈捐等“以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行为的高度关注。

草案中,除明确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规定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

对于个别网络骗捐现象,壹基金秘书长李劲表示,如果触犯法律自然由法律来解决,“政府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好的制度,让这种行为很难出现。”

焦点六慈善组织信息要完全公开?

草案就“信息公开”专设一章进行明确规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平台、内容、时限等方面。

李劲认为,从权责对等的法理角度,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公开年度报告是慈善组织的基本责任,也是底线。至于公开到什么程度,是争论的焦点。

对此,刘培峰持相对保留态度。他认为,慈善组织是否公开信息,既要受法律约束、合同约束,也要受到捐赠人的约束,必须尊重捐款人和受助者的意愿。“除了主动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如果每一个公众或者捐几块钱就要查询慈善组织的全部财务数据,还有运行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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