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安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山东泰安地区的工伤赔偿项目及依据
劳动者参照时可以优先计算三个占比较大的“一次性”赔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做到心中有数。
赔偿项目及依据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及条件 | 法律依据 | 赔偿机构 |
一、医疗费 | 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不在工伤三目录内,但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二、三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山东省青岛市亦有相关解释) | 三目录内工伤保险基金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26731元)÷365天×35%×实际住院天数(一天大约25元)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 工伤保险基金 |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交通费、住宿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设区的市,下同)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3、《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工伤保险基金 |
四、康复治疗费 | 在三目录内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五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长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1) 注:就山东省高院判例来看,最长使用年限有以人均寿命为标准,有以20年为标准的。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鲁人社规〔2016〕6号,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但尚未更新。 | 工伤保险基金 |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3、《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八部分“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第三条: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规定《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对于停工留薪期异议的确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因此,若诉讼中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应当中止诉讼,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予以确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 | 用人单位 |
七、评残前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用人单位 |
因工致残 | |||
八、评残后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2880.7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2304.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1728.4元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0〕13号: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https://mp.weixin.qq.com/s/QPsQL3Z3oQyZ0X4xYEvaew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山东省人社厅: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136元(工伤保险待遇适用) | 工伤保险基金 |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8;六级16;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 | 1、《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3)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十、伤残津贴 | 一至四级伤残、部分五六级伤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分别增加200元、185元、170元、160元),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1、《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第三十六条:(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20年调整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 一至四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部分五六级伤残用人单位 |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到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 (七到十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 1、《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六条(五到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第三十七条(七到十级):(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用人单位 |
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 同上 | 工伤保险基金 |
因工死亡 | |||
十二、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 |
十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18元。 | 1、《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工伤保险基金 |
十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2359元×20=847180元。 | 同十二 | 工伤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