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及赔偿金分配原则
职工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慰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近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收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是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或者是童工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要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工伤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伤残的一次洗赔偿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