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及赔偿金分配原则
一、供养抚恤金差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计算公式:9500元×30%-1050元=1800元,1800元是您女儿按月抚恤金的差额。如果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则差额总额累计为:1800元×12个月×10年=216000元。
这一抚恤金差额应当由您丈夫所在单位化工厂补足和赔偿,20余万对一个工薪家庭来讲毕竟不是个小数字。抚恤金差额与伤残津贴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均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因用工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这个差额损失由用工单位补足和赔偿的实践大趋势是日益得到全国各地法院裁判的支持,不少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这一差额由用工单位补足。这一抚恤金差额虽然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补足,但山东省一些地方法院、甚至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支持这一差额性质的。
二、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
您丈夫工亡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6802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另外,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这一地方性政府规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