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近日,了解到,2017年鄂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作出新的调整了,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权益,减轻参保建筑企业负担,从本月起,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0.4%下调至0.3%。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下达2017年湖北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5月1日起,开始调整。按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5月1日之前已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核定的建筑项目,按已核定标准及数额缴费;5月1日后申报参加我工伤保险缴费核定的建筑项目,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核定缴费。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住建、安监等部门联系,围绕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年度任务,制定落实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扩面力度,强化征缴手段,确保2017年本地区建筑业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每个建筑单位都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建筑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今天小编给广大的建筑单位朋友带来了一则好消息,那就是: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权益,减轻参保建筑企业负担,从本月起,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0.4%下调至0.3%。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下达2017年湖北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5月1日起,开始调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5月1日之前已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核定的建筑项目,按已核定标准及数额缴费;
5月1日后申报参加我工伤保险缴费核定的建筑项目,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核定缴费。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住建、安监等部门联系,围绕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年度任务,制定落实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扩面力度,强化征缴手段,确保2017年本地区建筑业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