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2级赔偿待遇,北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二、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73966元、最低为114793元;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2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90%=3826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三、北京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31450元、最低为106290元;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1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5%=3614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四、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88934元、最低为97787元;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0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0%=3401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五、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46418元、最低为89284元;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18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75%=3189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六、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82644元、最低为76529元;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97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两项计算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共计算36个月,即255096元;

七、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0128元、最低为6802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5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两项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共计算30个月,即212580元;

八、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76354元、最低为5527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共计算24个月,即170064元;

九、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33838元、最低为4676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共计算18个月,即127548元。

十、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1322元、最低为3826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共计算12个月,即85032元。

十一、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48806元、最低为2976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共计算6个月,即42516元。

备注:

1、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为基数计算。

2、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高以21258元(7086x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低以4251.6元(7086x0.6)计算。

4、本赔偿数额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适用于复查鉴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第三十三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三十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北京市发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

如果基金用于工伤的支付费用减少20%,下一缴费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按原费率的80%缴纳即可。而如果建筑项目出安全死亡事故,则其工伤保险额至少上浮10%。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指出,本市开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安全生产环境差、事故率高的参保单位就要适当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据记者了解,本市从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最低的基准费率为0.2%;最高的为1.9%。而昨日发布的《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视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而这一浮动费率从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实施。

费率下浮的情况包括:-5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20%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下浮二档;用人单位在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后,连续三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零增长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缴费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的,恢复原缴费费率。

费率上浮的情况包括:(一)2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三)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四)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缴费费率上浮二档;(五)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六)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对于事故多发的建筑企业,办法强调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基数,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

延伸阅读:北京市发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开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安全生产环境差、事故率高的参保单位就要适当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视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而这一浮动费率从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实施。

费率下浮的情况包括:-5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20%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下浮二档;用人单位在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后,连续三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零增长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缴费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的,恢复原缴费费率。

费率上浮的情况包括:(一)2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三)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四)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缴费费率上浮二档;(五)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六)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对于事故多发的建筑企业,办法强调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基数,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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