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属于认定工伤保险范围吗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以案释法

实习学生也应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实习生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大学生邹文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该条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在受到事故伤害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说明将实习学生和被雇(聘)用退休人员、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同纳入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内,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每年,我国有数以万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生要经过实习,然后走向工作岗位,但由于工作经验、生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屡见不鲜,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作为弱势一方的实习生维权存在困难,同时,除个别地方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指导意见对实习生的工伤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外,尚未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工伤待遇问题做出规定,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实习生因工作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否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存在不同认识:一是应当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及工伤的赔偿金额。二是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其因工作受伤不能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

对此,有专家建议,首先,要从立法上对实习生工伤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其次,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或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使得对受工伤劳动者的赔付加入了社会及国家的因素,实行责任共摊。对实习生而言,设置工伤保险既可以保证其在受到伤害时得到适当补偿,又避免打击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

例子:

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邹xx到海南某工地实习,施工车辆倒车时将其碾压,导致该学生受伤住院,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海口人社局)认定邹文娱所受损伤为工伤。对此,实习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实习单位均败诉。

5月,在四川成都一家技术院校土木工程系大二学生邹文娱来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习,实习期一年。邹文娱实习期间担任的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12月底,邹文娱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压受伤,后被送到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急救。经该院诊断,邹文娱全身多处骨折。

1月11日,邹文娱针对12月所受伤害向海口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邹文娱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受理邹文娱工伤申请后,海口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工程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应调查。经调查核实,海口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邹文娱在工作中被工程车辆碾压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所受伤害为工伤。

对此,该工程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情况下,工程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工程公司辩称,其与邹文娱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邹文娱还是在校学生,其在外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是课堂学习的延伸,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此外,邹文娱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不能认定为工伤。

海口人社局则表示,邹文娱与工程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其也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工伤。

近日,海口市秀英法院一审认为,邹文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又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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