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实行新规(一)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厦门工伤保险新规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职工应该如何维权?新修订的《厦门市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给职工补足待遇。

日前,新修订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日,厦门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一规定。

针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行业特点,2005年,厦门市曾出台《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了相应的缴费费率,较好地保障了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后的《规定》将其进一步法制化,并将范围适当扩大,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除建筑、交通施工企业外,还将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

此外,《规定》还在其他方面作了具体修改,解决争议,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不同行业费率拉开档次

据了解到,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时,经过十年的实践,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减轻企业负担】

适当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在写字楼里上班的文员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后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员工缴交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

据了解,新《规定》将原《规定》中关于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条款予以删除,并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主要是考虑到相关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确定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且不同类别行业内的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本身遭受事故的风险程度也不一致,应在行业费率档次标准上给予更具体的细化。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发生工伤的风险不同。新规定更加灵活,更加细化,

【缴费群体扩大】

中央、省属驻厦单位可在厦参保

《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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