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志愿兵退休补贴待遇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国发〔1978〕223号
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现对我军志愿兵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
二、根据工作需要,志愿兵提为干部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三十五岁。批准权限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三、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
一级三十六元,二级四十四元,三级五十四元,四级六十四元,五级七十四元,六级八十五元,七级九十六元,八级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满六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志愿兵定级、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由团一级批准;高定一级由师一级批准;提前晋级和越级晋级由军以上批准。
对现有的服役满六年以上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改为志愿兵的,第一次定级时,应根据其政治表现、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役年限确定:服役第七至九年的,定为一级;服役第十至十二年的,定为二级;服役第十三年以上的,定为三级。定级以后,原津贴标准高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予以保留,随着以后的级别调整和工资增加,抵销其保留部分。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现有的服役满六年以上的战士,凡不改定为志愿兵的其津贴均仍按当年原标准不变,今后也不再按年限递增;他们退出现役时,仍按原服役满六年以上战士的退伍补助费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
志愿兵的各种地区性、专业性的工资补助,由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四、志愿兵的伙食费和粮食定量,按照同类义务兵的灶别和标准供给;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照义务兵的标准供给。
五、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途中往返时间除外,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天,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志愿兵的亲属来队探望期间的伙食费由个人自理。
六、志愿兵的家属,原则上不随军。但年满四十岁,仍需继续留队服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家属可以随军,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七、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八、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九、发放志愿兵的转业安家补助费、回农村的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退休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费时,其月工资额,一律按本人月工资(包括地区工资补助)加十三元五角的基本伙食费计算。
十、志愿兵的管理,按义务兵的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