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陕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一览表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含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改革实施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l、实施范围限定为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下列人员暂不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至2006年6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人员;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正在劳动教养而保留公职人员。上述人员,其复职或处分期满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工资。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其他人员则按新聘职务或岗位确定、执行相应工资。
3、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可以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省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解读:本条是关于薪级工资的套改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不能按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同样,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不能按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
例1:A某,同时受聘到中级职称岗位和科长岗位。套改年限29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15年,科长任职年限12年。如果组织明确其中级职称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专业技术人员10级680元,薪级工资为29级673元,合计l353元;如果组织明确其科长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管理人员7级720元,薪级工资为28级643元,合计l363元。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l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如果工作人员有间断工龄的,须扣除间断年限。具体扣减办法为:工作时间间断满半年不满1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1年;满1年半不满2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2年;依此类推。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2006-参加工作年份+1-间断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年)-l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仅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学习年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因个人原因休学、留级等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学习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解释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全日制在校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调动后聘任职务(岗位)没有变动的,调动前后的聘任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安排了低职务的,其原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也可与现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从企业调入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安排了相当职务或较低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以与在部队担任相当职务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4)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5)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4.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2:B某,套改年限39年,副处长任职年限2年,科长任职年限15年(含副处长2年)。如按副处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4级;如按科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5级。那么B某薪级工资执行35级。
例3:C某,套改年限29年,高级工程师任职年限2年,工程师任职年限l9年(含高级工程师2年)。如按高级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7级;如按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9级。那么C某薪级工资执行29级。
5.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4:D某,l997年任副处长,2005年聘任为科长,套改薪级工资时,岗位工资执行管理人员7级(正科)的岗位工资,D某任职年限可从1997年开始计算,为l0年。
6.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5:E某,2003年三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4年转正定级,聘为技术员(或办事员),套改薪级工资时,套改年限为7年,任职时间为3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4级;而见习期满后,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那么E某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1.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3.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加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的当年可作为考核年度。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步进行。截至当年l2月31日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岗位变动的人员,先以2006年6月30日,聘任岗位套改工资,再按照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的办法进行变动。
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l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l级,六级岗位l7级,七级岗位l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l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l级。
例6:F某,套改年限9年,科员任职年限3年,套改薪级工资为7级。如果F某2006年l0月聘为副科长,副科长(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为8级,因为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F某2006年11月执行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8级。2006年度考核合格,2007年1月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仍为8级。
例7:G某,套改年限15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7级;2007年1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为18级。如果2007年11月聘为副高职称,其执行的薪级工资l8级高于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高职称)起点薪级l6级,所以G某2007年l2月薪级工资不变,只变动岗位工资。
3.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这类人员包括两种:即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和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2006年6月30日未转正定级及见习期未满的人员,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我省以前规定的五年制医科等长学制专业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的工资确定的政策不再执行,应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国家和省上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按下列办法确定岗位工资。即:专业技术岗位,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管理岗位:初中、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
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
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共59个)。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铜川市:宜君县、印台区、耀州区;渭南市: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宝鸡市: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西乡县、洋县;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汉滨区、旬阳县;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洛南县、丹凤县。
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学徒工第一年540元、第二年560元、第三年580元;熟练工560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期580元。学徒期、熟练期的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2级;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级。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其学徒期工资标准为600元;学徒期满后,其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4级。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获得大中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满后,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岗位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复员战士,其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工资专户开户手续仍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的规定办理。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中等专业学校转换工资序列执行高等效育系列工资标准后,原工作人员工资中提高的l0%部分和教龄津贴不再保留。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或2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浮动工资的政策规定。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和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按照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执行浮动工资政策。上述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县以下(不合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按照劳人薪[1986]l05号文件规定,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按照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按照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或2级。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我省曾经将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浮动转固定年限放宽到5年,这次将严格按照浮动8年转固定的规定,重新算可固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薪级工资时予以高定。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例8:H某,套改年限39年,l996年任副团长,2000年转业,现职务为科长,工资待遇执行三级职员(副处级),因为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副处级工资待遇对应的六级管理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套改,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按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前的岗位和任职时间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控规定比例计发生活费。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高定工资在工资套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定工资的规定。
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文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并高定工资;二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三是目前仍保持荣誉。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已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工资套改时,薪级工资高定l级。
我省以前曾规定,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当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双万工程”、“支教”下派干部,援藏干部等,适当给予了高定职务工资档次,这些政策将不再执行。
为了确保工资套改工作顺利进行,凡符合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条件的,在各市、各部门工资套改审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按要求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鉴于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凡以前审批过的,也要按新的工资标准套改上报审批。
另外,国家要求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适当低定工资。我省的具体规定是: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4级;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5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9:K某,套改年限18年,2004年曾受取保候审行政处罚,助理级职称聘任年限1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8级,低定4级为l4级,高于助理职称起点薪级5级,所以K某本次套改薪级工资为l4级。
七、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
省直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程序:单位填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和工资套改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和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属财政统发工资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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