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6号)文件精神,我市将从即日起启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补发金额将于6月中旬全部发放到位。这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挂钩调整分两部分:即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挂钩调整根据本人定额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分成八档,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500元至2000元(不含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2000元至2500元(不含2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2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3000元至3500元(不含3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35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4000元至4500元(不含4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4500元以上(含4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同时,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鼓励缴费,体现多缴多得。
倾斜调整是在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60元、70元,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各类群体的统筹照顾。
此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全额参加高龄倾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