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
(一) 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 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 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 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 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 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金。
(三)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