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管理”6省市法检试点 基层法官忧薪资拉平(二)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有少数案件会被告知政府有招呼”

  毋庸讳言,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剑指的是“司法地方化”顽疾。

  张琳是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她从业不久的经历中,就遇到过一些重大案件成为“党委协调案件”的。

  她还告诉记者,检察院有一些自侦案件,需要地方党委书记的同意方能查办。她期待,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后,检察权能够更有效地行使。

  海南一基层法院法官李梦然亦告诉记者,“有少数案件会被告知政府有招呼”。

  蒋申林则透露,在他办案过程中,“正常的一般办案都不会被干涉,但涉及一些重大项目时,会感受到来自地方的影响”。

  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几乎成为全国通病。

  由于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主要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即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拨款——这使得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助长了审判和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乃至滋生各种司法腐败。

  陈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湖北作为本轮司改的6大试点省市之一,已经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邀请了许多专家担任小组成员。“目前已经开会讨论了好几次,讨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如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但尚无具体方案”。

以跨行政区域法院抵御“地方化”侵蚀

  陈岚透露,讨论亦涉及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问题,这也被视为司法去地方化的一剂良方。

  成立于1999年的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一种尝试。它直接隶属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天门、潜江、仙桃三个省直管县级市。

  此外,海南省也有类似设置。海南在行政上一直实施省直管县。全省只有五家中级人民法院,除三亚、海口、三沙三市对应设有中级人民法院外,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无对应的地级市,下辖其余海南各县和县级市的基层法院。

  由于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人财物上不受制于地方,省以下地方行政部门也难以直接对其施加影响。

  但记者采访发现,对于“去地方化”,亦有司法界人士提出自己的担忧。如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耀彤曾撰文称,来自地方的“政治干预”有可能被夸大。

  他认为,法院尤其在面对拆迁、环保等棘手案件时,反而欢迎政府的政治支持,从而强化审判执行的力度。他担心实现省级统管后,地方法院系统的权威会被弱化,强制执行可能因此遭遇更多障碍。

  陈岚对此则持乐观态度。据他观察,汉江中院的运行情况良好,并无明显的“判决执行不畅”问题。“地方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也在不断提升,地方政府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不会成为主流”。

  此外,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否会“无限扩大”省级法院的权力,进而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也是一些学者所担忧的。

  在现阶段,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仅为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已不乏下级法院就“敏感、重大案件”请示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作出指示后,再行判决的现象。陈岚认为,这已“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审级制度,使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

  那么,如果省级人民法院掌握了财政权、人事权、荣誉分配权等多种权力,是否会使下级法院成为它的一个业务庭?

  曾有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陈岚则认为,司法机关内部的“去行政化”,需要与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责任制改革,相互协调推进。

  据中央司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省级统管是对司法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情况复杂,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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