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今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如提出“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为此,多位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由市场来决定,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
无论是从“政事分开”还是“管办分开”的事业单位改革大方向上来看,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将与机关体系松绑”,当然是大势所趋。但如果仅依据条例提出的“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便轻言事业单位工资将“由市场来决定,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甚至是“3100万人或涨薪”,显然并不全面准确。
作为我国第一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条例呈现许多亮点,比如在工资制度方面,其规定的“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等,对此必须加以准确把握,不能随意解读。
更重要的是,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语境下,依据相关要求和改革进程,上述条例所针对规范的事业单位,与目前全国由“3100多万在编人员”构成的“110多万个事业单位”,事实上也并非一回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过于庞大的事业单位系统,将会按“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进行大幅分类精简—“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同时明确,“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
也就是说,伴随分类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将会被剥离事业身份—或回归行政体系,或回归市场,在改革尚未最终完成之际,显然无所谓“3100万人涨薪”。
进一步,即使是对于改革后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来说,片面强调“工资将与机关体系松绑,由市场来决定”,也并不准确。因为这些单位不仅要“政事分开”,同样也要“事企分开”、“强化其公益属性”,因此,其工资制度和相应激励机制,既不可能也不应该简单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只能主要依据其非营利的公益绩效来决定。比如,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应由其教书育人的公益绩效来决定,公立医院医生的工资应由其救死扶伤的公益绩效来决定。而“强化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实现,不仅关乎事业单位改革,也会进一步涉及更深层的教育、医疗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