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一、企业福利费的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企业发放福利费扣除标准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符合第一点“企业福利费的内容”正列举的项目。
(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案例
(一)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个人购买水果的费用、过节费、通讯费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这些费用并不属于企业福利费正列举的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可以并入到工资项目中进行列支。
(二)企业购买给员工的防辐射衣服,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防辐射衣服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正列举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的规定,这方面的费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扣除,不需要列入到福利费中。
四、涉及福利费的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