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供款渠道是怎样的 职业年金是否引发新不公(二)
职业年金:是否引发新不公?
问题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发展
1月1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就《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决定》中规定,从10月1日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对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过大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过,不少人都注意到了其中的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与普通企业年金较少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方案还提出,同步全面建立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其实,早在2012年深圳市就已开始试水职业年金,深圳市人社局和深圳市财政委联合发布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从当年8月25日起,新进入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这一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8%-9%。这笔费用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此次并轨方案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而与之相对应,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关职业年金的表述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显然,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能享受到强制性的、有保障的职业年金制度??这将成为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有力补充与保障,可以防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大幅降低,减少改革阻力。但对于更大数目的普通企业职工而言,职业年金还是个“稀罕物儿”。
据了解,在我国当前庞大的企业职工群体当中,拥有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只占区区6%,而且这6%的人大部分还都是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特别是以国家资本为背书的、带有垄断性质的金融类企业。更大部分企业由于负担过重,自愿交职业年金的比例相当低。这样,无疑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形成一个比较大的落差。
而且,对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