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日照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及二手车上牌排放标准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日照: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出租转非、营转非及中型以上货车(含中型)不允许迁入

从交管部门获悉,今年7月1日起,日照新上牌的普通小汽车必须符合“国六”标准。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实施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上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业务;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很多网友支招,听说可以通过汽修厂将‘国五标准’车辆改装成‘国六标准’,以此实现排放标准升级。

据了解,机动车在生产和进口时就已通过国家认证的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严谨、规范的车辆全面检测。车辆排放标准确定后,生产厂家或进口商须向生态环境部上传车辆的环保公开信息,不存在出厂后改装升级排放标准的可能。“国五标准”车辆改装成“国六标准”无法正常办理上牌手续。

山东7月1日开始实施“国六”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a或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直播日照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日照将执行全省统一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国六”标准。这意味着,在相应时限到来时厂家将不得再生产、销售排放不达标车型;各地车管部门也将对老排放标准车型上牌说“不”。

自国家提出鼓励二手车市场发展,全国范围内取消限迁以来,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但由于很多地区迫于环境和交通的压力,一直未能实现。如果你有车需要办外迁提档,一定要实际拨打当地车管所的电话详细询问。政策随时会改变。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下发通知,即《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新“国六”排放标准的全国最后实施时间:国六a和国六b两个方案分别于2020年和2023年实施。

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届时将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届时,“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将无法正常挂牌销售。

但同时,市交警部门也提醒到,车主们也不必扎堆前往车管所挂牌,只要在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挂牌即可。

这意味着,在相应时限到来时厂家将不得再生产、销售排放不达标车型;各地车管部门也将对老排放标准车型上牌说“不”。政策发布后,各地区陆续公布了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时间表。其中水山东、河北、河南、山山西、海南等地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早于生态环境部2020年的时限。

国六标准的提前实施,无疑将同时影响新车和二手车的销售与交易。

对于生产新车的汽车厂商来说,新标准对尾气排放的要求更为严苛,因此需要提前准备实施相应技术升级,加快布局新款车型来满足新标准要求。随着国六新车型的下线,国五车型也将进入清库存阶段。

短期内,那些使用国五排放标准汽车的车主压力相对较小。在国六标准实施后,国五标准的车辆可正常行驶上路,且当下该标准仍是各地现行排放标准,手中的车辆残值将相对稳定。在某些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标准后,国五以及更低排放标准的车辆或将难以转入,成为其在二手车流通层面的限制。

由于国三、国四排放车型保有量仍然十分可观,国六排放的提前实施无疑会对二手车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济南拟今年7月1日起禁售国五汽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日前起草了《关于济南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通告》

《通告》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a或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之后,国五及以下轻型汽车在济南就无法销售了。”有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漏。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购买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通告》明确,由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核查,自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之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通告》还提到,济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外埠转入的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审核。2020年6月30日前,外埠转入机动车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外埠转入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上述《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省执行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