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宾人才补助政策,宜宾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宜宾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加快培养、聚集一大批能够引领产业升级、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下列7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入选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央“*”入选者,省“*”入选者。
(四)拥有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
(五)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六)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技师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七)面向基层的紧缺急需专业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主要面向科研、生产一线,以各类园区、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教育、卫生等急需人才的领域为重点。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应遵循紧缺急需、能力优先、务实管用的原则,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开选拔硕博士任科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工作由组织(人才)、人社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纳入全市统筹引才计划,在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下自主进行;企业、“两新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实施,报同级组织(人才)、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 坚持刚性引才与柔性引才相结合、岗位引才与项目引才相结合。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组建(领衔)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开选拔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博士,应在空缺编制内进行。鼓励县(区)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开选拔高层次人才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县(区)招聘引进的党政储备人才,德才表现优秀的可按调任办法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提拔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第九条 安家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组织(人社)部门或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或以项目、技术合作形式且每年在宜工作9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引进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20万元、硕士8万元;引进到党政机关、市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10万元、硕士3万元。
第十条 薪酬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的,在宜工作期间享受相应补助:第二条所指的第一类引进人才每月享受20000元;第二、三类引进人才每年在宜工作9个月以上的,分别享受每月5000元、3000元;第四、五类引进人才中,博士、硕士10年内(引进时始算)每月分别为2000元、800元。引进到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也可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企业实行期权制、股权制。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扶持。高层次人才携带具有一定先期开发基础和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项目,到我市各类园区、企业从事科技孵化,或携带具有较好成熟度的核心、关键技术,到我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申报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对评定入选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引进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 财税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拥有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能够引领宜宾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在本市进行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经评估论证,可给予2年期最高1000万元信用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园区、经济开发区、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创建各类人才培养和发展平台。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创建工作补助;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等,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创建工作补助;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创建工作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个人成长。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破格提拔和晋升。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在职学习和深造,用人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专项奖励。对新入选的国贴专家、省优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宜宾英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8000元奖励。对获得“四川杰出创新人才奖”等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奖项的人才,给予等额或等额以上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配套扶持。对入选中央“*”、四川省“*”等中、省人才培养扶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等额配套扶持。入选多项培养计划的,按最高额度执行。对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支持,重点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及团队在宜创办的企业从人才引进培养和产品研发等方面连续实行3?5年的支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市、县(区)设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需要随财政收入增加而逐步增加,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重点产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奖励激励等。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多途径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高层次人才可由政府提供免租金的人才公寓,第五、六类人才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可以自由择校,免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民办学校规定的收费除外),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配偶就业,由用人单位落实,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协议、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以及退休等情况的,由同级人社局、人才办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引进到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补助,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凡引进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创业补助,所需费用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市、县(区)优秀人才奖励经费由财政承担。以上各类经费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